消防法與物業服務有關的重要內容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與物業有關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也已經實施,主要有如下幾點需要特別關注(本文不是物業責任的全部,物業服務人不能僅依據本文控制法律風險和消防事故風險和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業主可以委托物業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公司對住宅區消防進行維護管理是法定責任,不因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而改變。
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四、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五、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二)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
(三)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四)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五)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六)高層公共建筑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由其管理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七、鼓勵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
(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當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二)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三)嚴禁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八、高層公共建筑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九、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十、推廣應用智能化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運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無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等消防設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十一、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十二、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十三、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十四、七種行為最高罰款1萬元
(一) 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 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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